另外可以搜尋 「核課期間」
判斷海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的3大原則
舉例:假設李小姐2015年在國外的美股平台購買了美國蘋果公司股票,折合臺幣5,000萬元,2016年曾獲配蘋果公司的股利折合臺幣200萬元,在2017年把蘋果公司股票以5,500萬元賣掉後,扣掉原買入成本獲利折合臺幣500萬元,本金加股利加出售股票獲利總計5,700萬元,這筆資金一直留在國外的銀行帳戶,直至2019年2月才將該筆資金匯回臺灣的銀行帳戶。那麼,正確的申報方式如下:
於201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將2016年的海外所得200萬元併入基本稅額申報,並視情況是否繳稅。
於2018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將2017年的海外所得500萬元併入基本稅額申報,並視情況是否繳稅。
於2020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不用將2019年2月資金匯回的5,700萬元做申報,因為這不是海外所得,只是資金的流動。
若當初2017年5月及2018年5月皆沒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基本稅負,由於還在核課期間內,建議趕快補報、補繳稅。 |